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
江苏公布3起典型案例为有效防范化工、医药企业(yīyàoqǐyè)违法(wéifǎ)违规(wéiguī)生产风险,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guǎnlǐtīng)现公布3起化工、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典型(diǎnxíng)案例,希望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5年(nián)3月2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gāi)公司农药加工车间的(de)水剂(shuǐjì)复配化工装置未经(wèijīng)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项,上述情况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gōngs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de)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进行(jìnxíng)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nián)11月12日,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zhífǎrényuán)根据(gēnjù)上级移送举报线索对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yànshōu)合格投入生产;2020年至2023年期间,超产能(chǎnnéng)生产2,4-二氯-3,5-二硝基三(sān)氟甲苯(核定产能为每年1000吨),其中(qízhōng)2020年超出产能64.968吨,2022年超出产能68.51吨。
该公司备案建设项(xiàng)目安全(ānquán)设施(shèshī)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d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结合自由(zìyóu)裁量,决定给予24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超过(chāoguò)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dìsìshíwǔ)条第(四)项,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水县(liánshuǐxiàn)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5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立洋化学(huàxu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zhífǎjiǎnchá),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2分区储存熔盐(硝酸钾(xiāosuānjiǎ)、亚硝酸钠混合物(hùnhéwù),检查当日储存量4.45吨)与(yǔ)柴油(cháiyóu)(检查当日储存量0.8 吨),其中熔盐性质为氧化剂,柴油为易燃液体,两种物质(wùzhì)互为禁忌,同库储存,未用隔板或墙分离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表 A.1 的要求。
该(gāi)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d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guīdìng),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3750元(yuán)的行政处罚。
来源(láiyuán):江苏省应急与管理


为有效防范化工、医药企业(yīyàoqǐyè)违法(wéifǎ)违规(wéiguī)生产风险,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guǎnlǐtīng)现公布3起化工、医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典型(diǎnxíng)案例,希望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5年(nián)3月2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gāi)公司农药加工车间的(de)水剂(shuǐjì)复配化工装置未经(wèijīng)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项,上述情况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gōngs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de)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进行(jìnxíng)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nián)11月12日,淮安市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zhífǎrényuán)根据(gēnjù)上级移送举报线索对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yànshōu)合格投入生产;2020年至2023年期间,超产能(chǎnnéng)生产2,4-二氯-3,5-二硝基三(sān)氟甲苯(核定产能为每年1000吨),其中(qízhōng)2020年超出产能64.968吨,2022年超出产能68.51吨。
该公司备案建设项(xiàng)目安全(ānquán)设施(shèshī)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d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结合自由(zìyóu)裁量,决定给予24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超过(chāoguò)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dìsìshíwǔ)条第(四)项,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水县(liánshuǐxiàn)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5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立洋化学(huàxu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zhífǎjiǎnchá),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2分区储存熔盐(硝酸钾(xiāosuānjiǎ)、亚硝酸钠混合物(hùnhéwù),检查当日储存量4.45吨)与(yǔ)柴油(cháiyóu)(检查当日储存量0.8 吨),其中熔盐性质为氧化剂,柴油为易燃液体,两种物质(wùzhì)互为禁忌,同库储存,未用隔板或墙分离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表 A.1 的要求。
该(gāi)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d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guīdìng),南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3750元(yuán)的行政处罚。
来源(láiyuán):江苏省应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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