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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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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

近日,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lúnyǐ)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zérèn)纠纷案件,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shěnlǐ)后作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bǎozhàng)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是自身未预见(yùjiàn)安全风险?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责任该如何划分?5月22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轮椅坡道(pōdào)摔伤,双方各执一词 一日(yīrì)早上,王某(wángmǒu)驾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lúnyǐ)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他通过商场机动车下行坡道入口进入地下(dìxià)停车场,随后进入地下超市。购物结束后,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时,电动轮椅突然掉头下坡滑行,致使王某从(cóng)轮椅上摔下。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7 万余元,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sāngè)月。 由于王某与商场管理(guǎnlǐ)公司就损失承担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商场未设置专门的残障人士通道,且直达地下超市(chāoshì)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轮椅无法通过,这才导致其(qí)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shí)受伤,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péicháng)责任。 而商场管理公司则表示,王某作为残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且对其驾乘的(de)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jīdòngchē)坡道上行(shàngxíng)所需动力疏于预判的情况下导致损害(sǔnhài)后果发生,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同时,商场应(yīng)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 法院审理: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均(jūn)有过错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gōnggòngchǎngsuǒ)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qúnzhòngxìng)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yìw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chéngdān)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de)管理者,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商场的同时(tóngshí),未在商场、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lúnyǐ)通行的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biāozhì),未对(duì)残障人士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yìw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不过,法院(fǎyuàn)也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认为其应当对驾乘轮椅(lúnyǐ)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但仍独自冒险驾乘轮椅上坡(shàngpō),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一审(yīshěn)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shěnlǐ)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一级法官张瑶瑶 法官(fǎguān)说法:保障残疾人权益,各方需共同努力 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yījí)法官张瑶瑶指出,残疾人(cánjírén)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无障碍(wúzhàngài)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出行生活、平等(píngděng)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 商场(shāngchǎng)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de)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如应及时建设无障碍通道、张贴(zhāngtiē)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duì)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shíxiàn)。 同时,法官(fǎguān)也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应当谨慎地对(duì)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让自身陷入危险之中。 扬子晚报/紫牛(zǐniú)新闻记者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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