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株洲中支“春风行动”:金融消保进乡村,护航春耕暖民心
中华财险株洲中支“春风行动”:金融消保进乡村,护航春耕暖民心
中华财险株洲中支“春风行动”:金融消保进乡村,护航春耕暖民心
姚雯/漫画
一场突如其来(tūrúqílái)的车祸导致(dǎozhì)张大姐左腿伤残,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近日,江苏省(jiāngsūshěng)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张大姐告诉检察官:“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安装了假肢,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bǎozhàng)。”
2021年1月,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yòu)转弯的大货车(huòchē)撞倒并碾轧(niǎnyà),导致(dǎozhì)左腿截肢,经鉴定(jiàndìng)为六级(liùjí)伤残。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前,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案发后,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假肢安装费、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同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wèi)112万余元(wànyúyuán),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tǒngchóu)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
然而,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张大姐迟迟没有(méiyǒu)拿到剩余的赔偿款。经向(jīngxiàng)法院申请执行,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rènhé)可供执行的财产。
“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méiyǒu)着落,肇事司机也不用赔,这钱到底(dàodǐ)该找谁要啊!”2024年1月,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huáiānshì)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上。“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shìbúshì)保险?”保险法规定(guīdìng),设立(shèlì)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pīzhǔn),并列明(míng)了严格(yángé)的准入条件,目的就是保障理赔能力。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查(jīngchá),截至2024年2月,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并没有赔偿能力。
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qǐyè)之间的“行业互助协议”,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不是真正的保险。然而,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sījī)贪便宜的心理(xīnlǐ),以“保费仅是商业(shāngyè)险的一半”为噱头,诱导(yòudǎo)司机“投保”。检察官告诉记者,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更让受害人陷入“赢了判决执行难”的困境。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gāi)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yǔyǐ)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bǎoxiǎnhétóng)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réngrán)不足或者没有(méiyǒu)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机构,所谓的(de)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并驳回张大姐要求(yāoqiú)侵权人(qīnquánrén)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4月,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tíqǐng),淮安市检察院(jiǎncháyuàn)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同年10月,王某和张大姐(dàjiě)达成赔偿协议。
目前,张(zhāng)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张大姐2200元,直至全部(quánbù)赔偿到位。
案件办结后,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向营运车主(chēzhǔ)群体(qúntǐ)开展“警惕空壳统筹”专项普法,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de)保险公司投保商业(shāngyè)第三者责任险,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
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búshì)保险
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nèibù)的(de)一种互助行为(xíngwéi),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fèiyòng)后,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对成员车辆(chēliàng)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共同抵御风险。不过,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时将“统筹”模糊为“保险”,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检察机关对(duì)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并错误认定赔偿(péicháng)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力(yǒulì)维护了(le)张大姐的合法权益(héfǎquányì)。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孟(mèng)海洋)
(来源(láiyuán):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管莹 张珍 李若曦)

姚雯/漫画
一场突如其来(tūrúqílái)的车祸导致(dǎozhì)张大姐左腿伤残,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合同让她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近日,江苏省(jiāngsūshěng)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张大姐告诉检察官:“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安装了假肢,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bǎozhàng)。”
2021年1月,张大姐骑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yòu)转弯的大货车(huòchē)撞倒并碾轧(niǎnyà),导致(dǎozhì)左腿截肢,经鉴定(jiàndìng)为六级(liùjí)伤残。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前,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案发后,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假肢安装费、后续康复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同年6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wèi)112万余元(wànyúyuán),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tǒngchóu)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
然而,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张大姐迟迟没有(méiyǒu)拿到剩余的赔偿款。经向(jīngxiàng)法院申请执行,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没有任何(rènhé)可供执行的财产。
“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méiyǒu)着落,肇事司机也不用赔,这钱到底(dàodǐ)该找谁要啊!”2024年1月,张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huáiānshì)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上。“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shìbúshì)保险?”保险法规定(guīdìng),设立(shèlì)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pīzhǔn),并列明(míng)了严格(yángé)的准入条件,目的就是保障理赔能力。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查(jīngchá),截至2024年2月,该公司在全国涉及700余个诉讼,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并没有赔偿能力。
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qǐyè)之间的“行业互助协议”,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不是真正的保险。然而,乙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sījī)贪便宜的心理(xīnlǐ),以“保费仅是商业(shāngyè)险的一半”为噱头,诱导(yòudǎo)司机“投保”。检察官告诉记者,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了风险,更让受害人陷入“赢了判决执行难”的困境。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gāi)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yǔyǐ)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bǎoxiǎnhétóng)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réngrán)不足或者没有(méiyǒu)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机构,所谓的(de)第三者责任统筹并非保险。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并驳回张大姐要求(yāoqiú)侵权人(qīnquánrén)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4月,经下级检察机关提请(tíqǐng),淮安市检察院(jiǎncháyuàn)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同年10月,王某和张大姐(dàjiě)达成赔偿协议。
目前,张(zhāng)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张大姐2200元,直至全部(quánbù)赔偿到位。
案件办结后,淮安市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向营运车主(chēzhǔ)群体(qúntǐ)开展“警惕空壳统筹”专项普法,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de)保险公司投保商业(shāngyè)第三者责任险,真正筑牢法律防护网。
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búshì)保险
第三者(dìsānzhě)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nèibù)的(de)一种互助行为(xíngwéi),车主或运输公司交纳费用(fèiyòng)后,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对成员车辆(chēliàng)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共同抵御风险。不过,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乙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时将“统筹”模糊为“保险”,进而以低价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检察机关对(duì)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并错误认定赔偿(péicháng)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力(yǒulì)维护了(le)张大姐的合法权益(héfǎquányì)。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孟(mèng)海洋)
(来源(láiyuán):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管莹 张珍 李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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